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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认证 认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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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ce两字,是从法语“communate europpene”缩写而成,是欧洲共同体的意思。欧洲共同体后来演变成了欧洲联盟(简称欧盟)。 

 

  近年来,在欧洲经济区(欧洲联盟、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瑞士除外)市场上销售的商品中,ce标志的使用越来越多,ce标志加贴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欧洲指令所要表达的要求。 

 

  在过去,欧共体国家对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要求各异,根据一国标准制造的商品到别国极可能不能上市,作为消除贸易壁垒之努力的一部分,ce应运而生。因此,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事实上,ce还是欧共体许多国家语种中的"欧共体"这一词组的缩写,原来用英语词组european community缩写为ec,后因欧共体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意大利文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为comunid ad eeurope等,故改ec为ce。当然,也不妨把ce视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demand)(符合欧洲(要求))。  

 ce标志的意义在于:用ce缩略词为符号表示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标志的工业产品,没有ce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 

ce认证的模式 

 

目前,欧盟认可的使用ce标志的模式有如下八种: 

 

工厂自我控制和认证。 

 

modulea(内部生产控制): 

 

1.用于简单的、大批量的、无危害产品,仅适用应用欧洲标准生产的厂家。 

 

2.工厂自我进行合格评审,自我声明。 

 

3.技术文件提交国家机构保存十年,在此基础上,可用评审和检查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指令,生产者甚至要提供产品的设计、生产和组装过程供检查。 

 

4.不需要声明其生产过程能始终保证产品符合要求。 

moduleab: 

 

1.厂家未按欧洲标准生产。 

 

2.测试机构对产品的特殊零部件作随机测试。 

 

由测试机构进行评审。 

 

moduleb(ec型式评审): 

 

工厂送样品和技术文件到它选择的测试机构供评审,测试机构出具证书。 

 

注:仅有b不足于构成ce的使用。 

 

modulec(与型式[样品]一致)+b: 

 

工厂作一致性声明(与通过认证的型式一致),声明保存十年。 

moduled(生产过程质量控制)+b: 

 

本模式关注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工厂按照测试机构批准的方法(质量体系,en29003)进行生产,在此基础上声明其产品与认证型式一致(一致性声明)。 

 

modulee(产品质量控制)+b: 

本模式仅关注最终产品控制(en29003),其余同moduled。 

 

modulef(产品测试)+b: 

 

工厂保证其生产过程能确保产品满足要求后,作一致性声明。认可的测试机构通过全检或抽样检查来验证其产品的符合性。测试机构颁发证书。 

 

moduleg(逐个测试): 

 

工厂声明符合指令要求,并向测试机构提交产品技术参数,测试机构逐个检查产品后颁发证书。 

moduleh(综合质量控制): 

 

本模式关注设计、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en29001)。其余同moduled+modulee。其中,模式f+b,模式g适用于危险度特别高的产品。  

 

ce认证申请程序 

制造商相关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初步申请。  

 

申请人填写ce-marking申请表,将申请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一并寄给实验室(必要时还要求申请公司提供一台样机)。  

 

实验室确定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并报价。  

 

申请人确认报价,并将样品和有关技术文件送至实验室。  

 

申请人提供技术文件。  

 

实验室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申请人根据收费通知要求支付认证费用。  

 

实验室进行产品测试及对技术文件进行审阅。   

技术文件审阅包括: 

 

a.文件是否完善。 

 

b.文件是否按欧共体官方语言(英语、德语或法语)书写。  

 

如果技术文件不完善或未使用规定语言,实验室将通知申请人改进。  

 

如果试验不合格,实验室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允许申请人对产品进行改进。如此,直到试验合格。申请人应对原申请中的技术资料进行更改,以便反映更改后的实际情况。  

 

本页第9、10条所涉及的整改费用,实验室将向申请人发出补充 

 

收费通知。  

 

申请人根据补充收费通知要求支付整改费用。  

 

实验室向申请人提供测试报告或技术文件(tcf),以及ce符合证明(coc),及ce标志。  

申请人签署ce保证自我声明,并在产品上贴附ce标示。  

 

使用ce标志需经过的合法程序厂商可按下列主要步骤操作: 

根据指令关于使用ce标志应通过何种合格评定模式的要求、合格评定的原则和93/465/eec号理事会指令,在八种认证模式中选取合适的模式。  

根据指令要求采取自我评定或申请第三方评定或强制申请欧共体通知程序认可认证机构评定后,编制制造商自我评定的一致性声明和(或)认可认证机构的ce证书,作为可以或准许使用ce标志的前提条件。  

由制造商按有关指令规定在通过规定模式的合格评定后,自行制作或加附ce标志及有关指令规定的附加信息。  

有关指令规定应在ce标志部位,接着加附认可认证机构的识别编号时,应由执行合格评定的认可认证机构自行加附,或授权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的代理商负责加附。对特别危险的产品,指令中规定由强制性认可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样品试验和(或)质量体系认可的,均应先取得评定认可,才能获准使用ce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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