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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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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

   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

   审批对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

   审批期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法人资格;

   2、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和经济实力;

   3、相应等级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

   4、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5、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6、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申请从事武器装备总体和系统科研生产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组织、协调能力。

   ● 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五份和电子版文件。

   2、相关证明文件及材料一式二份:

   (1)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保密资格证书;

   (4)消防达标文件;

   (5)安全生产达标文件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6)环保验收达标文件;

   (7)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 职责分工:

   1、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简称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设在经济协调司)负责第一类许可(包括同时申请第一类、第二类许可)的受理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第二类许可的受理工作。

   ●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有效、规范。

   ● 本岗位责任人:许可证受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许可范围或者不符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工作指南》要求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单位不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有效、规范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受理的决定。

   二、审查

   ● 职责分工:

   1、国防科工委有关司负责第一类许可(包括同时申请第一类、第二类许可)的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意见;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第二类许可的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意见。

   ● 标准:申请单位具备法定的申请条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实际、内容准确、完整清晰、格式统一、真实有效。

   ● 本岗位责任人:许可证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

   ●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报送审定人员。

   三、审定

   ● 本岗位责任人: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审定,提出审定意见。

   四、批准

   ● 本岗位责任人:委领导。

   ●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予以讨论审批。符合标准的,作出发放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标准的,作出不予发放许可证的决定。

   五、告知

   ●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单位审批结果;

   2、制发文书完整、准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 本岗位责任人: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

   ●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于审查通过予以批准的,制作审批文书并归档,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许可证;审查未通过不予批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国防科工委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单位相关权利。